7月14日下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研发机构建设资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研发机构奖励分为三类: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奖励、省研发机构配套奖励、国家研发机构配套奖励。其中,对东莞市绩效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7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行政办事中心举行。图为会议现场
预计2025年我市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00家
据介绍,为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引导各单位建立高质量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我市制定出台《办法》。预计到2025年,我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达1000家,市级重点实验室200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0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16家;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达3.2%,新增承担省、市级重点领域研发项目100项。
《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总则部分明确,研发机构是指各单位设立的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组织,主要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等。
《办法》分别明确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定义、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据介绍,原则上,已认定(立项)成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自动认定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市级重点实验室。
研发机构绩效评估部分,明确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研发投入、研发人员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类。
研发机构分三类进行奖励
哪些研发机构可以获得奖励?《办法》明确把奖励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东莞市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第二类是省研发机构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重点实验室立项(认定)资助和绩效评估奖励的或对牵头组建省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单位,按省级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第三类是国家研发机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类立项(认定)的,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国家资助标准或省级配套资助标准给予不超过1:1的奖励。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研发机构扶持措施,研发机构管理与监督以及有关附则。
文字:首席记者 林朝丰
摄影:郑家雄
编辑:李世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