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告前女友要求退还恋爱期间花费,法院判决:这钱不用还!
i东莞 2021-02-22 14:49:35

恋爱原本是你情我愿的事情,而恋爱期间各种消费以及微信红包等是必不可少的,一旦分手了之后,这些费用能要回来吗?吴先生为了要回恋爱期间的费用,将前女友薛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恋爱期间的各项费用约1.5万元,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恋爱花费1.5万余元

吴先生的父亲和薛小姐的母亲都是湖南老乡,2017年10月,在东莞相识。在闲聊中,各自都说,自己的孩子已是大龄青年,应该处对象了。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决定为孩子们牵线搭桥。两位家长让吴先生和薛小姐互加了微信。当时,吴先生在南京打工,薛小姐和家里人都在东莞生活。

通过微信交往后,吴先生和薛小姐都相中对方,两个月后确认恋爱关系。2018年3月25日,双方相约在东莞见面,并且双方家属一起聚餐,花了1523元,由吴先生买单。由于是第一次见到女朋友家人,吴先生给了薛小姐家人见面红包,共计1700元。吴先生还去拜访薛小姐的奶奶,给奶奶500元,又花500元给薛小姐买零食。

之后,吴先生回南京,薛女士继续留在东莞,两人的感情进一步升温。当时,薛小姐在东莞租房子住,没有工作。但是,吴先生并不在乎,两人还规划了以后的生活。吴先生让薛女士去学习美甲,希望以后两人一起创业,学习费用也由他支付。薛小姐没有收入,没有钱交房租,吴先生就通过微信给她转钱,共计9111元。

不料,薛女士因小事向吴先生提出分手,并于2019年8月15日另找男友订婚。吴先生难以面对这一次暴击,于是要求薛小姐退还他恋爱期间的所有花销,包括餐费、见面礼、买零食、自己的飞机票、微信转账等,共计15396元,遭到薛小姐的拒绝,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到底是欺骗钱财还是侵权纠纷?

吴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薛小姐告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薛小姐退还恋爱期间所有开支15396元。

曾经的恋人,因为分手而对簿公堂。

庭审上,吴先生主张,薛女士欺骗其钱财。在双方交往期间,薛女士称没有生活费和没有钱交房租,他就打钱给薛女士,共9111元,再加上餐费、见面礼金、购买零食、自己飞到广东的飞机票等费用,共计15396元。吴先生还向法庭,提交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17张)、收款收据和红包封面拍照图片等作为证据。

薛女士没有否定吴先生提出双方交往期间所花费的金额。但是,她表示,两人曾经是情侣关系,吴先生自愿赠与她的钱款以及双方吃喝玩乐共同的花销、吴赠送给自己亲友的钱,都是吴先生为表达关爱、增进感情信赖的情谊行为,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两人在法庭上针锋相对。随后,吴先生又当庭变更该案案由为侵权纠纷,认为薛小姐虚构事实侵犯了他的财产权,主要是现金及转账的金额。

薛小姐辩称,她不存在侵权或加害行为。上述款项均是吴先生自愿赠与她及其家属的。交往过程中,她也有赠与吴先生衣物以及共同消费时承担部分费用,金额约1000元左右。

法院判决:这钱不用退还!

经过庭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吴先生支出共同聚餐的费用、自身往来的机票属于日常生活交往的正常支出;而吴先生与薛小姐在交往期间,支付给薛小姐亲属见面红包、拜访薛小姐的奶奶费用、为薛小姐购买零食的费用、不定期的微信红包和小额微信转账则属于赠与行为。虽然吴先生的赠与行为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是赠与财物的金额较小,且薛小姐亦有回赠财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因此对吴先生主张薛小姐侵权,要求薛小姐返还15396元款项的诉求不予支持。

2020年4月30日,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吴先生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强迫退还

在日常生活中,两人确定恋爱关系之后,都会不可避免地扯上经济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情侣之间大部分约会产生的消费都是男生承担,也会为了增进感情或多或少送出一些礼物或微信红包,那么这些消费属于你情我愿。当然在分手以后有要求返还的选择权,如果对方愿意归还,双方就互不拖欠。如果对方不愿意归还,就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强迫退还。

为了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在上述一案中,法院不予支持吴先生的诉讼是有法可依的。

文字:尹金钟

编辑: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