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七一、防风险、保稳定|黄江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化品行为,安全转移危化品近2吨
i东莞 2021-05-24 17:24:36

记者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黄江分局查处了一起危化品储存违法行为,依法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安全转移危化品近2吨。经执法人员复查,该仓库储存的危化品目前已经全部搬空,安全隐患得以消除。

▲执法现场

据悉,分局执法人员来到黄江镇黄江北二街8号的工业园区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一仓库内储存疑似危险化学品(聚氨基甲酸酯树脂)99桶,每桶约20公斤,折合总量约1980公斤。该仓库位于员工宿舍楼一楼,属于混凝土结构,仓库现场无防爆、防雷、消防等安全设施和设备,楼上二楼、三楼、四楼均住人。

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抽样取证。经鉴定,抽样样品为危险化学品。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执法人员要求仓库负责人立即将危化品安全转移,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仓库负责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黄江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分局将充分发挥执法的“利剑”作用,加大对危化品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查严罚,绝不手软。

▲执法现场

【知多D】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文字:伍江 通讯员:莞安

摄影:莞安供图

编辑:张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