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战疫需求 强化法治保障 市司法局四个“及时”落实疫情防控法治保障措施
东莞时间网 2020-02-17 08:46:22

新华社图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当前,全国人民面临着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严峻斗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市相关工作部署,东莞市司法局以实际需求为导向,充分整合工作资源,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作专班为法治保障工作提供专业支撑

市司法局及时组建工作专班,为法治保障工作提供专业支撑。1月28日,市司法局抽调相关业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骨干人员成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班,迅速形成了一支融合依法治市办协调联络、立法、政府法律顾问、法治督查、法治宣传、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人民调解、公证律师服务等多种功能的专业队伍,力求全方位满足防疫工作的法治保障需求。

及时提供精准化法律指引

市司法局及时提供精准化法律指引,确保防疫工作依法有序。

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起草和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处理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关于新冠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主动申报的通告》等9个通告以及疫情防控有关的10余份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持续为我市防疫工作决策措施提供法律顾问意见的同时,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班于1月29日及时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对疫情防控中的各级行政机关法定职责权限及可采取紧急措施、公民和企业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同时对疫情防控期间造谣、传谣,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传播疫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药品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虚假广告,非法经营,妨害公务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晰,为我市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精准的法律指引。

为及时依法调处基层矛盾纠纷,市司法局发出《致全市人民调解员的一封信》,要求全市调解工作队伍发挥来自基层、深入基层的特点优势,依法依规调处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并且针对疫情防控期间易发多发的婚姻家庭、邻里、物业、劳动争议等问题,收集整理了《疫情防控疑难法律问题60问》,强化调解队伍业务指导。

开展疫情防控精准化法治宣传

市司法局及时开展疫情防控精准化法治宣传,引导全民依法防疫。针对村(社区)居民、返莞复工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普法网格单元的特征需求,市司法局、普法办在与省司法厅、普法办联合编制《依法有序防控疫情》《拒绝隐瞒,共同战“疫”》系列普法视频、向全市各镇街及单位下发《关于开展疫情防控全民公益普法的通知》、编制原创普法推文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实现防疫法治宣传的精准化全覆盖:运用大数据技术向2月8日至11日返莞人群的微信朋友圈精准投放主动申报个人疫情接触信息普法视频40万次;向东莞移动、电信、联通手机用户投放《疫情防控法律指引》下载链接短信约1800万条;对接市卫健局安排全市3202家医疗单位投放省、市普法办宣传视频、宣传画图等普法产品,安排市、镇街普法办印发普法宣传挂图超过4万份。

调动公证律师队伍提供法律服务

市司法局及时调动公证律师队伍,面向社会提供针对性法律服务。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及个人生活尤其是企业复工涉及的法律保障事务问题,全市公证处在梳理相关疫情防控期间尤其是企业复工涉及的法律问题事务的基础上,联合推出了“打击哄抬物价”证据保全公益公证、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公证、公民出入境的健康公证、委托亲属代办事务委托公证等专门公证法律服务,落实疫情防控公证绿色通道、网上预约在线办理等便民措施;市律师协会成立东莞市疫情法律服务团,内设民营企业法务、劳动法务等7个专责小组以及民事、家事、医疗等18个法律服务小组,并且面向社会公布小组负责人联系电话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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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疫情接触史 可能构成犯罪

福建晋江男子隐瞒武汉经历致4000多人医学观察,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并监视居住。东莞也发生因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致防疫一线人员被强制集中隔离的事件。

对此,东莞普法微信公众号发文提醒: 瞒报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或者明知自己可能或者应当属于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上述三种人的密切接触者,不报告、不就诊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莞城街道塞纳河畔小区一女业主容留7名湖北亲属暂住家中,拒不上报,隐瞒情况,导致严重后果,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调查。警方通报称,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娜(女)为莞城街道塞纳河畔小区业主,2020年1月21日,黄某娜姨父等7名亲属由疫情发生地到东莞前往黄某娜家暂住。1月25日,小区物业管理处通过二维码调查问卷方式进行疫情调查,黄某娜对此隐瞒不报;26日,小区物业管理处进行二次排查,黄某娜仍隐瞒不报;27日,社区工作人员前往该小区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检查,黄某娜再次隐瞒情况。

2月3日,黄某娜的1名亲属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另有1名被确定为疑似患者。截至2月5日,黄某娜及其亲友8人中有3人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还有5人正在隔离医学观察点接受检查。

黄某娜拒不执行国家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没有如实上报家里有来自疫情发生地人员的情况,并与其亲属外出活动,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黄某娜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东莞警方已对其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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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法律法规

根据东莞市司法局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指引》: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患者故意传播传染病,或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据《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省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按照所在市、县(市、区)的有关要求如实进行健康登记,按照当地有关部门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或者集中隔离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隔离治疗措施,不听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李金健/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