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东莞法官创建微信群,线上化解纠纷
i东莞 2020-02-14 11:54:57

“以上是调解协议书,请双方确认。确认无误,明天下午3点带好证件来门口签字。”“好的”、“好的”。这段普通的对话,并不是发生在现实中,而是在一名法官和两位代理人的微信群里。

年前的一宗合同纠纷,因为疫情导致各项沟通调解工作受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文轩创建微信群,过年前后花费两个星期时间调解,于近日达成和解,成功化解纠纷。

项目受阻延误,甲方仅支付第一期合同款

2015年1月和5月,甲方纺织公司与乙方环保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分别约定环保公司承担完成纺织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任务和通过环保审批所需的费用,环保公司承包污水池的设计、安装及环保项目的检测和验收,并免费办理项目环保验收合格证及排污许可证。合同分别项目总价230000元、工程总造价为含税1380000元。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时,环保公司经两次委托后将工作委托湖南一环保公司完成,并于2017年10月30日得到环保局的批复。纺织公司认为环保公司逾时完成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延误,反诉请求赔偿各项损失。而环保公司则辩称是纺织公司提供资料时间延误所致。纺织公司仅支付合同约定第一期价款69000元,余款未支付。

在环保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环保公司于2017年4月进场施工,工程后于2018年3月试运行。纺织公司仅支付合同约定第一期价款380000元,余款未支付。对此,纺织公司主张工程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反诉请求环保公司赔偿各项损失。环保公司则主张工程工期因纺织公司未提供安装条件,否认质量问题,认为是工程运行损耗更换部件,并同意在工程款中扣减由环保公司更换部分设备费用。

法院审理:纺织公司需要支付足额工程款和滞纳金

针对第一个纠纷案件。案涉环评批复已于2017年10月30日完成,案涉合同尾款应于取得环评批复时支付。故一审法院支持环保公司请求纺织公司支付剩余款项1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针对第二个纠纷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7年4月,案涉主要材料到达施工现场,纺织公司依据合同应于同月支付第二期款;2018年7月,案涉工程调试完成,应于同月支付第三期款。纺织公司至今未付,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规定,环保公司未收到纺织公司的第二期付款,有权拒绝履行办理两证的义务,由此造成两证迟延履行的责任由纺织公司承担。故判决纺织公司向环保公司支付工程款610000元及以460000元为限的滞纳金。

纺织公司均不服,依然认为不应该付款,而且环保公司应该赔偿,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两案分别提起上诉。

从南辕北辙调解到心服口服

2月13日,胡文轩表示,该案两方当事人对纠纷争议较大,主要是一审判纺织公司支付合同款,调解时纺织公司仍坚持认为两案中环保公司均有过错,均构成违约,其不仅不需要付款,环保公司还应赔偿,双方争议很大,各自主张南辕北辙。

“在调解过程中,纺织公司先后不断提出两案的款项两相抵扣各方均无需付款,纺织公司只付六成、八成合同价款,不付违约金等调解意见。在征询环保公司意见后,我感觉纺织公司一方调解意见难于促成,意图要拖延付款。因此,我限时双方接受调解,否则逾期判决。纺织公司此后就变得更加积极、务实,提出在判决本金基础上减付违约金的意思。”胡文轩说,“又经几轮调解,我转变调解思路,直接强势否定纺织公司的期望金额,提出更为合理的和解金额,而双方对此也并不抗拒,却意外促成了双方讨价还价式的直接交流。双方各自退让,纺织公司向我提出一个合理金额,而我感觉调解可能最终有戏,就直接电话联系环保公司的老板。环保公司老板一开始还抱怨对方信用太差、不满意判决等等,后经我不断分析案情,环保公司在两案中也反映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向他提出几条有针对性的经营建议。他也可能觉得有道理,提升了对我的信任度,最终也认可了和解方案。”

双方经多回合交锋最终确认了两案调解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胡文轩利用微信聊天群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先行制作调解笔录,变通程序性审查的工作。最终,纺织公司以调解方式支付环保公司850000元了结两案全部纠纷。

胡文轩介绍,调解内容经各方确认后,简化了调解协议签订过程,并没有放松防疫工作,始终落实监测体温、不进入法院区域、使用各自笔具、相互不接触等措施。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签名后直接离去,前后仅花费一、两分钟。

全媒体记者 付碧强 王子玺 通讯员 邓佩菁 袁小燕

通讯员供图

全媒体编辑 宁新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