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规定: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可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
东莞时间网 2019-12-17 10:09:16

▲交警在东城设卡查车 资料图 记者 陈栋 摄

记者13日从公安部获悉,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或者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

近日,为加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发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制度教育引导、鼓励守法的正向激励作用,公安部起草了《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了不予受理的8种情形外,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累计最高减免六分,超过六分的分值不记入下一记分周期。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公安部网站(www.mps.gov.cn)查阅公开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建议可以在2019年12月18日前通过公安部网站在线提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gabjgjfzc@126.com。

接受教育的方式和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的方式包括两种:

一是参加学习考试。学习考试的方式包括网上学习考试、现场学习考试。参加学习考试的内容包含交通违法行为判断与案例分析,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快处快赔相关规定,常见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警察手势辩识,安全行车常识,高速公路驾驶常识,恶劣天气和复杂道路驾驶常识,文明驾驶常识,防御性驾驶知识,紧急避险常识,驾驶心理健康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

二是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征求意见稿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减免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形式包括文明交通劝导、交通安全宣传、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宣讲等。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交通安全公益活动平台,准确记录机动车驾驶人参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时间、地点、活动内容、活动效果等,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公示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有关工作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弄虚作假。

参加学习教育累计最高可减免6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后,符合减免记分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人现有累积记分分值中扣减,且在本记分周期内分别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现场学习考试或者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的,累计最高减免六分,超过六分的分值不记入下一记分周期。

具体减免记分条件:

一是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网上学习(累计满30分钟为一次)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一分。

二是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现场学习(满3小时为一次)且经考试合格的,一次减免3分。

三是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满1小时为一次),一次减免1分。

8种情形申请不予受理

值得一提的是,不是所有机动车驾驶员都可以通过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来减免扣分。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在本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或者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2  在上一个记分周期,机动车驾驶人有二次以上满分记录的;

3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

4  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的;

5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6  机动车驾驶人名下有安全技术检验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

7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减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或者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学习考试时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情形的;

8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此外,为了避免有关工作人员、机动车驾驶人弄虚作假,征求意见稿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学习、考试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人脸识别、实人比对等方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机动车驾驶人本人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建立举报投诉查处制度,方便群众对违规问题进行举报投诉。对于交通警察及辅警在工作中参与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据新华社、公安部官网

编辑:马盛龙